本报讯周某和王某合伙购车营运,近三年相安无事,孰料一夜间中巴车突然失火毁于一旦,于是双方为购买车辆、取得牌照、获得专线营运等费用诉至法院请求了断。
家住上海闵行老城区的周某和王某,于1998年8月合伙购买了一辆牡丹M6701中巴车,取得了车牌和徐闵专线营运权,每人出资6.3万元。手续办妥后,双方互相约定,每人隔天营运,并各自承担营运日的相关费用和收取营运的利润。一直到今年的4月21日,双方各做各 的生意,相安无事。4月22日,轮到王某的营运日,夜间这辆中巴车突然发生不明火灾,车辆被彻底烧毁,且未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之后,王某出资购买了新车,并利用原有的车辆牌照更新号码后继续进行徐闵专线的运营。对此,周某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伙经营的约定,自行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王某随即提出反诉。
闵行法院认为,周、王当初的合伙关系应该确认,然而车辆被毁后,双方已失去合伙的基础,故合伙关系终止。意外的车辆烧毁,双方均无过错。然车辆被毁发生在王某营运期间,故王在经济上给周一点补贴也属合理。根据车辆折旧情况,闵行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王某支付周某2.25万元,补偿周某车辆折旧费等损失3000元;周某支付王某管理费、修理费1521元。(记者唐海力通讯员杨克元蒋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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