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境外的日本籍丈夫诉离婚,刘女士未签收,一场离婚不了了之。刘女士要从法律上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再向国内法院重新起诉。日前,本市静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刘女士终于和日本籍丈夫离婚。
1996年3月,刘与年长20岁的日本丈夫结婚,婚后曾两次去日本探亲,但终因生活习惯、语言交流上的差异,婚姻并未有美满的结果。尽管刘先后两次在日本生活了近2年,但19
日本丈夫对刘的表现非常失望,遂向日本宇都官地方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于1997年9月1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今年1月,已回国的刘某收到日本法院寄来的离婚判决书,刘未作签收,对判决不认可。但内心也想离婚的刘,委托律师持日本的判决书到上海某中院要求确认时,被以未作签收为由拒绝。
无奈之中,刘向静安法院起诉要求与日本丈夫离婚。法院最终基于双方婚后长期分居,作出离婚判决。(通讯员李鸿光记者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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