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平)在招生宣传中弄虚作假的安康经贸管理专修学院,再次自食其果———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安康日报社状告其侵权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安康经贸管理专修学院赔偿安康日报社8万元并公开致歉。
今年8月17日至23日,本报对安康经贸管理专修学院在招生宣传中伪造人民日报社文件、“克隆”《安康日报》头版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连续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安康市教育局迅速对该学院在招生宣传中的作假行为通报批评,并作出罚款、取消先进单位称号等处理决定。随后,这起事件中的受害者之一安康日报社将该学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安康经贸管理专修学院在2000年和2001年招生中,为了扩大自身影响,以《安康日报》的形式印制宣传材料,并擅自套用了《安康日报》2000年6月15日报头,将该报当日一版上半部分内容换成宣传该学院的文章。该宣传材料共印制2万份,向社会发送1.9万余份。
法院认为,安康日报社对《安康日报》报名、刊号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安康经贸管理专修学院擅自使用《安康日报》名称、刊号印制招生宣传材料,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称权和刊号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应予支持。
日前,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安康经贸管理专修学院立即停止对安康日报社名称权的侵害,并在《安康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安康日报社道歉;安康经贸管理专修学院赔偿安康日报社人民币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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