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讯 旅客乘坐旅客列车被第三人从车下用石头砸伤,铁路方面要不要负法律责任?日前,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被告柳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支付补偿金、保险金计1.8万元。
2000年9月15日,旅客江某购买了一张从来宾至河唇的火车票,当日,从来宾车站上了605次旅客列车,当列车快到黎塘火车站时,有人朝列车砸石头,击中江某的脸部,当场击落牙齿6颗;列车在黎塘车站停车后,被送往南宁地区卫校附属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江某的 牙齿又脱落4颗。为治伤,铁路有关部门为江某垫付了医疗费10450.28元。后江某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江多次向铁路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未果。遂在不久前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旅客保险赔偿金等7万余元。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告江某所受伤害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铁路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但原告系在乘坐火车时被击伤,且已构成九级伤残,铁路运输企业应参照《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同时,因江某所受人身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属于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铁路运输企业还应支付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柳州铁路局客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2万元、支付保险金6000元。(黄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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