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肖铭焰 通讯员矫阳)今天上午,朝阳区双桥法庭对女中学生珊珊(化名)状告其初二班主任苏金玲侵害其名誉权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苏金玲及其学校对珊珊的侵害成立。
珊珊诉称,2000年5月,苏金铃以珊珊同其一同班同学关系密切为由,在课堂、教研室和同学家长间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当众翻其书包,并强迫其交出日记供苏金铃阅读,还将 部分日记和信件的部分内容在班上公布,在不同的场合对珊珊进行辱骂。在此种压力下,家长找到学校,要求学校对老师进行管理和规劝,但未果。在长期压力下,珊珊于2000年6月4日离家出走,6月8日被从南京找回,但因此患上了忧郁症。回来后,走头无路的珊珊决定将其班主任及学校告上法庭。但苏金铃和校方辩称,珊珊所诉与事实不符。
经法庭审理后认定,苏金铃在对珊珊进行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珊珊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珊珊的人格尊严,苏金铃的行为,和珊珊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判令苏金铃及其学校向珊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判决宣布后,珊珊的家长和代理人当庭对法庭的判决表示满意。而校方则表示回去商议后才能决定是否对此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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