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结束了我国对民事侵权精神赔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历史,精神损害赔偿从此走入寻常百姓生活。日前,江苏省常熟市就依据此解释,依法立案并审结了第一起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20岁的女孩张晓红和18岁的男孩李小兵,一个是苏北打工妹,一个是安徽打工仔,本 是素不相识的两个人。半年前,随各自的家人到常熟打工,两家人都租住到了该市菜园街某民房内,张晓红和李小兵两人隔房而居。
2001年9月18日晚,李小兵与同乡朋友一起喝醉酒,年轻的他喝醉了,被家人扶回房间睡觉。晚10时许,李小兵起床外出方便,回来时他推错了房门走到了张晓红的床前,并掀起被子准备继续睡觉。此时仅穿着内裤平躺在床上的张晓红醒了,见到李小兵她尖叫一声“啊”,显得惊恐万状。而李小兵猛然看到半裸而睡的女孩,顿时也两眼发直、呆若木鸡。两人一时不知所措,一动不动地互相盯视着对方,过了数分钟两人才猛然反应过来。张晓红又禁不住发出“啊,啊”的惊叫之声,同时慌忙不迭地拉住被子盖上裸露的身体,李小兵也赶紧逃出了房间。
第二天,张晓红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了派出所报案,指控李小兵涉嫌强奸。派出所随即传唤了李小兵,但经过审查,认为李小兵没有犯罪事实,经教育后释放,同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张晓红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常熟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申请,市公安局经复议后维持了原决定。
自从那夜受惊吓后,原本活泼开朗的张晓红日夜不安,恶梦不断、茶饭不香,甚至有几次走上附近的虞山顶欲自杀。后经常熟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张晓红患上精神抑郁症。张晓红及家人为此多次找到李家,要求李小兵赔礼道歉并进行经济赔偿,而李小兵家人却坚决认为李小兵是醉酒后行为,拒不道歉和赔偿。公安局的两次不予立案决定,加上周围人不绝的议论声,张晓红越发感到精神的压抑而无法自拔。
2001年11月下旬,张晓红一纸诉状将李小兵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小兵赔偿她精神损失费8000元。常熟市人民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规定,给予立案。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李小兵酒后误闯入张晓红的房间,并掀开了张晓红盖在身上的被子,同时窥视到了张晓红的身体,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张晓红的人格尊严权;李小兵喝酒后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具有过错。而由于李小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未满18周岁),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李父承担经济赔偿。据此,2001年12月下旬,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李小兵父亲李父赔偿张晓红精神抚慰金800元,了了这段“酒后闯闺房”风波。(倪方六 戴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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