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粟晓晶 李伟岗)昨日下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一宗以加盟连锁店为名从事变相传销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60多万元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本案两名被告人陈锦明、陈满明有期徒刑两年,各处罚金7万元。
1999年10月间,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东乡村村民陈锦明、陈满明凭着非法获取的“上 海先利复合式特许经营代理权”,先后在大石镇东乡村及洛溪新城以上海先利经贸有限公司加盟连锁店的形式,吸收加盟者担任上海先利经贸有限公司促销员的业务代理。他们从加盟者交付的每份280元的加盟费中,提取45元作为自己的“报酬”及加盟者发展下线的中介费,并承诺加盟者每份加盟可在3个月内获得373元的“宣传促销报酬”,这样,每份加盟可获利93元。他们还规定,凭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购买10份加盟。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很多人纷纷上钩加盟。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7月,陈锦明、陈满明采用以后来加盟者交付的加盟费支付先加盟者到期的“宣传促销报酬”的方法,先后向多名加盟者收取加盟费268.352万元,并从中提取“报酬”和中介费34.5万元。2000年7月底,陈锦明、陈满明得知上海的这家公司被查封后,才停止了这一变相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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