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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因突发心脏病而亡 伪造遗嘱就无权继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9日08:45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老刘中年丧妻,下有一子刘根,一女刘英。刘根退伍后分到外地工作,平时与家中往来很少。刘英幼时因患小儿麻痹症,留下终身残疾,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平时全靠父亲的收入生活。一天老刘在刘根处小住时,因突发心脏病而亡。刘根知道父亲有3万元存款,为达到多占遗产的目的,便摹仿父亲的笔迹书写了一份遗嘱,写明父亲的财产除分给刘
英3000元外,其余财产全部由刘根继承,并加盖了父亲的私章。丧事处理完毕,刘根凭伪造的遗嘱继承了老刘绝大部分遗产,刘英只继承了3000元的遗产。由于没有其他收入,刘英生活十分困难,后在好心人的指点下,刘英以遗嘱不真实,应重新分割遗产为由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确认,刘根出示的遗嘱系伪造。据此,法院判决刘根丧失对老刘遗产的继承权,老刘的遗产全部由刘英继承。尽管刘根伪造遗嘱不对,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为何法院判决刘根不能继承父亲的一点遗产?张仁

  张仁同志:

  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为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服务的,一切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违反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丧失继承权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制裁不法继承人的一种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其中前三条规定人们容易理解和接受,第四条之所以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是因为遗嘱行为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体现着死者的愿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既是对被继承人财产处分权的侵害,也是对其他继承人权利的侵害,侵害情节严重的,理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当然,其只是没有资格继承该被继承人的遗产,并不意味着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也都丧失了继承权。对“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作了进一步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具体到本案,刘根所持的遗嘱是伪造的,刘英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按伪造的遗嘱除得到3000元外别无他物,必然造成生活困难,因此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法院判决刘根丧失继承父亲遗产的资格是正确的,刘根已经占有的遗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刘英所有。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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