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的代理律师称,黄永彬将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予他人,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此案中,黄的遗嘱赠予人不是张学英,而是他人,难道也会构成对配偶蒋伦芳的侵权吗?
但蒋的代理律师引用了最新出台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除日常生活所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和处分应该由两人共同协商一致处理。黄永彬在蒋伦 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该遗嘱实质上意味着两人对蒋伦芳婚姻侵权的继续,理应无效。
张学英的代理律师称,无论是其继承权还是受赠权,法律都无明文规定“第三者”的可以剥夺。社会谴责第三者,但不能因为她是第三者就剥夺她的其他人身权利。与此同时,他强调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蒋伦芳律师辩称,不论是哪种特别法都不能与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公民行使自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合法的婚姻关系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张学英受赠是基于她与黄永彬违背法律的不正当关系所产生的,前提不合法就注定由该前提引出的一切民事行为都应无效。
张的代理律师称,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但尊重并不等于遵守,它体现了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但却不是法律依据。
但被告律师认为,社会公德和法律不属同一范畴,但却都是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对于保障法律的实施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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