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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再也不能做挡箭牌 “最终解释权”横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9日11:29 当代生活报

  日前,一位消费者路过一家鞋店门口时,看见那里贴着一张促销广告“在本店购买100元以上皮鞋,送两件价值20元精美礼品……”当这位消费者兴致盎然地交完购鞋款准备领礼品时,店员告诉他,礼品是一双鞋垫和一瓶“质量非常差”的鞋油。这位消费者觉得鞋店所送的“礼品”根本不值20元,当场指责店方欺骗顾客!而店员却振振有词地对他说,鞋店对此促销活动有最终解释权。

  作为消费者,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事情发生。君不见,每逢节假日或岁末年初,不少商场就会打出五花八门的促销广告,如“全场打折”、“买一送一”、“全场2折起”……无不撩人心扉。然而,当人们再细读其促销广告时,就会发现:这些精明的商家都“留有一手”——在广告的最后落下注脚:本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不少消费者常因此哑巴吃黄莲:都说买卖双方是平等的,可经商家一“解释”,就犹如顾客是儿子,商家是老爹了。这“解释权”究竟是谁赋予商家的?商家的“最终解释权”管用吗?

  “解释权”隐藏陷阱

  在商家的逻辑里,有了“解释权”,即使消费者认为不公找商家讨说法,商家也不至于陷于被动境地。

  上述那家鞋店的负责人则这样认为:促销活动所送礼品并非商品,促销广告好比合同,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礼品的最终解释权归鞋店所有,消费者承认了这一条,就应按此条款的内容执行。

  针对商家的这一说法,消协的人士予以反驳,称商家这是玩文字游戏,是用“最终解释权归店方”这块挡箭牌来推卸责任,是为可能发生对己不利的纠纷寻找退路。商家的“最终解释权”不是最终裁定,商家不能据此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更不能趁机坑害消费者。

  “解释”不具法律效力

  南宁市工商局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类商家促销打折的“告示”、“通知”等都是十足的买卖“不平等条约”,消费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被迫接受。南宁市华胜律师事务所的龚振中律师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含有这些内容的均属无效。商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经营者或格式合同提供者自我设置的特权,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当然它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龚律师还认为,如果商家的解释权所指存在模糊不清,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其提供的属于赠卖的奖品、礼品,如果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还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状告商家,索取赔偿。

  这位法律工作者指出,之所以有商家“最终解释权”这种违法的经营行为存在,是因为很多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有些人甚至在商家面前“俯首称臣”。他提醒消费者,对于商家的不法行为要敢于说“不”,要有敢于打“1元钱官司”甚至“1分钱官司”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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