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结束的市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为精神疾病患者撑起了“保护伞”。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明年4月7日起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铁迪主持会议。
条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精神疾病的诊断,要经过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与患者有亲属关系 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不得参与;精神疾病患者或其监护人有权了解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住院治疗的患者享有通信和会客权利,因医疗需要必须予以限制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
条例还规定,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患者曾患精神病为由取消其资格;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做好就业培训、安置工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会议还通过了《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及人事任免等。
副主任沙麟、刘伦贤、胡正昌、漆世贵、厉无畏、包信宝、任文燕、张圣坤和秘书长许祖雄出席会议,副市长严隽琪、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等列席会议。
(记者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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