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人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
参与该法起草工作的民法学家巫昌祯教授说,虽然此前有特别的法律条文赋予妇女选择生育与否的权利,而没有明文规定男人也有此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男人就没有生育权。对妇女的特殊规定,只是因为在当时的社会中,很多妇女无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尤其是没 有不生育的权利,所以需要对妇女予以特别保护。
男人不能随意行使生育权
虽然有了明文规定,但是很多法律专家认为,依赖这个法条,依旧不能从法律上解决男人生育权的问题,因为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关系的一种权利,单独界定一方的权利大小,是法理无法解决的。
维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说:“从法理讲,有权利能力,不意味着有实现权利的行为能力。生育权的实现是需要倚赖其他权利的,而且权利行使时亦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即没有女人的生育权,男人生育权就无法履行,而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也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
“男人强行行使生育权还会引出另一个敏感话题:婚内强奸。”妇女热线负责人张女士认为并不意味着男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生育权。
巫昌祯也称:“即使有法可依之后,法院仍然不会就实现生育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因为生育权有其复杂性。”“判决是有强制力的,法院怎么对生育权的实现进行强制执行呢?”王律师说。
生育权会成为离婚理由
当男人的生育权不能实现时,怎么寻求保障?
面对法理与伦理的碰撞,巫昌祯的见解是,男人在社会中的任务是物质生产,女人则是物质生产和繁衍后代两个社会任务,因此法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会有保护妇女的特殊性。
一位法官则认为:“夫妻应沟通解决生育的纠纷。如果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只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因生育权引起感情破裂。”(记者王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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