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百色十二月三十日电(黄朵成)广西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昨对一起缉毒警察与贩毒分子勾结,长期贩卖毒品
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原南宁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缉毒大队警察王革及贩毒分子李建强、罗继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每人并被处没收
财产十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项自强、施素萍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分别被处没收财产八万元和三万元;被告人李建华被判处有期
徒刑十年,并处没收 财产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身为南宁市公安局缉毒大队警察的王革,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特殊身份,自一九九八年至二0
0一年二月,与南宁市吸、贩毒人员李建强、李建华及云南省龙陵县贩毒分子罗继峰、项自强等人勾结进行毒品贩卖。被告人
罗继峰、项自强等人从云南省芒市、缅甸国勐左等地贩卖走私或运输毒品到南宁市,通过杨春鹏(在逃)、杨美英(另案处理
)等卖给王革共计一万六千三百五十克,王革还多次向本局缉毒大队保案员梁武亭(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共计三千克。其间
,王革又将毒品卖给李建强、李建华等人,李建强、李建华将从王革处购得的毒品以零包形式卖给南宁市吸毒人员。几年间,
王革共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一万九千三百五十克。
此外,二000年以来,被告人王革将三千五百克毒品海洛因拿给被告人施素萍(系南宁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清洁工)
藏放,施素萍帮王革将毒品收藏并分解、包装后运送卖给吸毒人员,王革和施素萍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李建强、李建华分别非法贩卖毒品二千四百五十克、二十四点九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罗
继峰从缅甸运输毒品海洛因一千四百克到南宁市,被告人项自强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克到南宁市,罗继峰和
项自强的行为已构走私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
法庭认为,鉴于被告人王革及被告人项自强有重大立功表现,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重大
案犯,且被告人王革案发后退出赃款四十余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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