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一个体医生治疗不当致患者死亡后,与死者家属私签赔偿协议,履行部分协议后中途悔约———
误诊丧命死者家属竟成被告
1999年6月28日下午,泾阳县扫宋乡农民何志正,因头疼前往云阳镇一家个体诊所治疗 。诊所医生何政诊断后认为是颈椎病,并为患者何志正做了当归大椎穴位注射。何志正回家后,逐感胸闷、呼吸困难,当晚10时许在家中死亡。
事发当晚,死者家属要求何政解释何志正的死亡原因,何政为尽快平息此事,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医疗赔偿协议,答应给付死者家属10万元补偿金了结。6月29日,何政按照协议托人转交给死者家属两万元现金。7月5日,死者何志正被埋葬后,何政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并要求死者家属退还两万元。同年11月5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先行处理,因而中止了对案件的审理。
两上公堂赔偿协议得维持
2000年4月4日,泾阳县卫生局对何政的个体诊所做出处罚决定通知书,以何政诊所诊疗活动超出了登记范围,擅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由,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了该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对何罚款3000元。8月30日,泾阳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对死者家属的书面答复中称:双方已达成处理协议,且部分已经生效,双方无争议,符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陕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主要责任应由何政承担。
尽管卫生行政部门对这起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了认定,但是何政仍然迟迟不肯履行协议。2000年10月26日,死者之妻杨爱玲一纸诉状将何政推上被告席,泾阳县法院认为双方协议无效,应当中止履行。杨爱玲对一审判决不服又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在二审中查明何政没有行医资格,应对何志正死亡一事负主要责任,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由于死者家属没有请求法院追究何政的其他责任,经法院协调,何政将继续给付死者家属赔偿金4万元,并承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000元。
死者家属要追究医生刑事责任
死者何志正的哥哥何志发说,他怎么也想不通,直到最后打起了官司,他才觉得自己中了圈套。死者家属杨爱玲表示,咸阳市中院虽然已对私了协议做出了民事判决,要求对方支付4万元赔偿金,但是他们还会考虑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何政的刑事责任。咸阳市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晁仲华认为,患者与医疗单位发生纠纷后,最好先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如果双方商定私了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签订的医疗赔偿协议也是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报记者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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