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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有新解释 一妻子要拿偷拍材料告丈夫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2日15: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记者 林洁、实习生黄宙辉报道:我国首部“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推翻了原先“未经他人允许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昨天,饱受丈夫包“二奶”之苦的徐女士告诉记者,她准备拿偷录的证据,上法庭告丈夫并索要离婚赔偿金。

  受害妇女“新武器”

  5个月前,徐女士找上门,哭诉她的丈夫有了“相好”,她受不了想离婚,可她没有工作,丈夫的财产又瞒着她,于是,她偷偷录下了丈夫和“二奶”的对话,还偷拍了一些不堪的照片。她想知道拿着这些证据打离婚官司能不能证明丈夫有过错,而索要赔偿金。

  可是,当她得知最高法院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司法解释后,黯然离去,继续独守空房的婚姻生活。昨天,记者致电告诉她最高法院的新规定时,她又点燃了走出“围城”的信心。

  据了解,广东省妇联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家庭婚姻的不幸,但大多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据一位法官透露,近年重婚、“包二奶”的现象增多了,可法院判决“重婚罪”却有减少趋势,取证难困扰着当事人。如今,视听证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有妇联干部称,广大受伤害的妇女可能很快就会意识到这一新“武器”的重要性。

  也有人提出忧虑,现代妇女用“捉奸”这种古老手段来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如果她们滥用该规定,将侵犯他人隐私。婚姻法学专家何教授指出,用非法手段捉奸的妇女让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又成为违法者,最终伤害的还是自己的利益。

  新解释接轨国际

  “私人侦探”一直是个热门话题,新的司法解释显然为这个“新兴职业”找到了生存的土壤。过去,私家侦探在找不到雇主所需要的有力的书证物证时,却又局限于不能跟踪偷拍、偷录。陈先生曾经尝试当一名私家侦探,可屡战屡败,他揣着“未经同意怎么会等同于非法”的疑惑改行当了律师,如今他兴冲冲地表示,会考虑重拾“侦探”梦想。

  擅长打民事官司的张律师表示,原来的规定本意并非想遏制受侵害人的举证,而在于防止一方利用取证权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并试图唤回民商法最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可是在实践中,这显得不严谨也不实用,以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案为例,出借人以录音的形式将借款谈话记录下来,更明确地证明了借款行为存在的事实,借款人想赖账也赖不了,如果仅以其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认定为不合法行为而不对此加以确认,甚至于不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未免过于偏颇,而类似的案例为数不少。

  我国民事诉讼法专家汤维建教授早就提出了“公民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只要不构成犯罪,就应该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建议。如今建议实现,汤教授解释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新规定显然符合WTO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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