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月3日讯 “好好的一个子宫,就这样被切除了,我已不是一个正常女人了!”家住厦门后江埭路的苏女士对医院的不负责任十分愤怒。
2000年10月31日,苏女士来到厦门二轻医院检查外阴瘙痒症。妇产科主任冯医生诊断她患有阴道炎,开了800多元的药物。苏女士取药后,经建议,冯医生又给她做B超检查,检查结果是苏女士患有子宫肌瘤、霉菌性阴道炎、子宫内膜异位症。次日,苏女士住院治疗。
11月4日上午,医院的赵培忠当主刀、冯医生当助手,对苏女士施行了肌瘤切除手术。11月11日,苏女士的丈夫陈先生从住院部值班室看到妻子手术物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才发现医院对妻子做了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切除的根本不是肌瘤,而是子宫,原因也并非子宫肌瘤,而是子宫肥大症和子宫内膜增生。
当年12月,苏女士向厦门开元法院起诉,要求二轻医院赔偿14万余元,其中精神赔偿10万元。2001年6月,开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务人员因过错而将苏女士的子宫肥大症误诊为子宫肌瘤,在肌瘤手术中又误将子宫切除,使苏女士身体重要器官受损,严重侵害了苏女士健康权,依法判决二轻医院赔偿11万余元,其中残疾生活补助费1.9万多元、精神赔偿金8万元。
二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2001年11月27日,厦门中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查明情况属实。中院认为在手术前记录单及手术同意单中均写明子宫肌瘤核出术,二轻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并征得其同意情况下,擅自施行子宫次全切除手术,不仅侵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权,也侵害了知情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表明,苏女士的子宫内膜增生是由子宫肥大引起的,该病症通常采用药物的保守疗法,保守治疗无效的,才考虑切除手术。
同时,中院认为患者未能提供残疾标准证据,撤销了残疾补助金,并认为医院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把8万元精神赔偿减为5万元,判决二轻医院共赔偿60578元。
苏女士不服二审改判,目前已向厦门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提出申诉,要求医院增加赔偿1.9万多元的残疾补助金。
苏女士今年43岁,生有一子。(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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