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记者张晓杰通讯员刘虹】原本打赢了名誉权的案件,依据法院判决可以得到被告方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项赔偿的王某,却因为自己情绪失控下的一记耳光付出了8000余元的代价。日前,这起案件经过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虽然没有判决王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是支持了自诉人邢某的民事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邢某原系同事关系,2000年3月邢某因侵害被告人王某及其丈夫 肖某的名誉权,双方曾在某区级人民法院成诉。该区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邢某用书面形式在王某及其丈夫肖某各自单位范围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000年8月15日,法院执行判决时,因邢某没有亲自宣读公开道歉书,引起了王的不满并在会后到邢某办公室质问进而用手打了邢某一记耳光,后两人发生厮打,最终被单位同事劝开。事发后,邢某花费医药费共计6500余元,经公安部门鉴定,邢某耳部损伤为轻伤。为保护自己权益,邢某以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并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对自诉人伤情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认定自诉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致人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二中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赔偿自诉人邢某各项损失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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