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见习记者王飞智通讯员】天津市某区教委校办工厂的四名领导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结伙采取重复报销、收款不入账的方式截留私分公款,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属于共同犯罪。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四被告人有期徒刑。
据检察机关公诉,任党支部书记的曹某于1999年至2000年8月间,在每年均领取校办工厂主要负责人年均2500元通讯包干费后,又将实际消费的住宅电话费、传呼服务费、手机通 讯费等共计4282元在该公司报销;1999年9月,校办工厂下属的津岛公司将公款10万元借给本市蓟县某腌制厂,回收利息37000元。2000年1月,曹某与津岛公司经理陈某预谋后,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先后两次私分17000元;2000年2月,校办工厂销售了一批晒衣架,经理郭某提议并征得曹某、许某同意后,三人将销售款其中的30000元截留私分,每人各得10000元。2001年1月,曹某与办公室主任许某将利用虚假发票平账倒出的资金私分,其中曹某得款3万元,许某得款2.5万元。在此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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