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见习记者王飞智通讯员陈景海】一房地产公司女经理因房屋配套问题与业主互相厮打,并伙同公司人员将业主捆绑后丢弃。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该经理有期徒刑两年,其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天下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审被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判决。
2001年3月25日下午4时许,某房地产公司的女经理王某在红桥区普华小区工程部内与 业主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起来,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牛某、焦某(另案处理)对原告人王某某进行捆绑,被告人王某用冷水泼被害人头、面部,并用砖头砸被害人腿部,以致为轻伤,后原审被告人伙同牛某、焦某二人用汽车将被害人载至外环线铁东路附近丢弃。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王某身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在与业主因房屋配套问题发生争执后,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惩处。原审法院综合此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定从重、酌情从轻之情节,对原审法院被告人的定性、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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