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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悍妇将他人耳朵连根咬掉被判4年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5日14:52 华商报

  本报渭南讯(记者华明) 韩城市一悍妇因琐事与相邻的门面房女店主发生争执,竟然与父亲把女店主打倒在地,并恶狠狠地将其左耳连根咬掉。日前,韩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悍妇有期徒刑4年,其父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2001年6月8日早,韩城市普照路一粮油经销店女店主张春芳路过相邻的陈献芹的粮油店门口时,陈正往外倒水,恰好溅在张春芳身上,双方发生争吵,经他人劝解,事情就此了
结。6月9日早,陈献芹的母亲发现门口的煤球被人打碎,以为是张春芳所为,又发生争吵。其间,陈献芹及其父亲陈振祥将张春芳打倒在地,厮打过程中,陈献芹将张春芳压在地上,残忍地将张的左耳朵连根全部咬下,有人看到张春芳的耳朵掉在地上,还跳了几下。本报于2001年6月15日对此曾经予以报道。

  张春芳受伤后,先后在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韩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左耳外伤性缺失”,经韩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身体损伤程度属于重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献芹与其父亲陈振祥和被害人张春芳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父女二人已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58000元。

  案件发生后,韩城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陈振祥、陈献芹父女刑事拘留。随后,韩城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献芹与其父对张春芳采取踢打、牙咬等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陈献芹、陈振祥虽然事前无通谋,但在打架现场都积极实施伤害行为;陈献芹实施了主要伤害行为,属于主犯,其父陈振祥实施了次要行为,属于从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陈献芹有期徒刑4年,其父陈振祥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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