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通讯员粟晓晶、李伟岗)去年12月27日下
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一宗以加盟连锁店为名从事变相传销活动、涉案金
额高达260多万元的非法经营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锦明、陈满
明各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各处罚金7万元。
1999年10月间,番禺区大石镇东乡村村民陈锦明、陈满明凭非法
获取的上海某公司“复合式特许经营代理权”,先后在大石镇东乡村及洛溪
新城以加盟连锁店的形式,吸收加 盟者担任该公司促销员的业务代理。加盟
者凭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购买10份加盟,每份280元,并可在3个月内获
得373元的“宣传促销报酬”,这样,每份加盟可获利93元。
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很多人纷纷加盟。从1999年11月至200
0年7月,陈锦明、陈满明采用以后来加盟者交付的加盟费支付先加盟者到
期的“宣传促销报酬”的方法,先后向多名加盟者收取费用2683520
元,他们在每份加盟中提取45元作为自己的“报酬”及加盟者发展下线的
中介费,从中共提取费用345000元。2000年7月底,上海这家公
司被查封,他俩才停止了这一变相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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