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七年,为看孩子经常与前夫吵得不可开交的祁女士这两天常常激动得掉眼泪,因为从今年一月起,她可以理直气壮地每月将女儿接走一次,再不必担心前夫从中阻挠了。因为她手中有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这把“尚方宝剑”,从此,她依法拥有了探望女儿的权利。
七年前,祁女士与丈夫离了婚,当时孩子才八岁。由于种种原因,法院判决孩子由男 方抚养。从此,跟随父亲生活的小雨(化名)就很难再与母亲团聚,即使偶尔见一次面也是来去匆匆,弄得孩子心里都怕与妈妈见面,因为每一次见面都伴随着父母双方的相互指责。后来,爸爸又组成了新家,小雨和妈妈就更难见面了。久而久之,妈妈在小雨的印象中日渐模糊,记得的只是父母双方冷漠的眼神。
然而,正如俗话所说,母女连心,七年来,祁女士每每想起女儿常常夜不能寐,眼看着孩子已经上中学了,自己却不能多给她一些帮助和关怀,祁女士在内心十分自责的同时又感到很无助,因为她觉得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谁能够帮她。
2001年4月,新《婚姻法》颁布实施,祁女士似乎见到了一丝曙光。9月份,她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向宣武法院递交了要求探视权的起诉书。
宣武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此案时颇费了一些周折。因为办案法官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使妇女和未成年人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他们考虑的核心问题。为此,审判员与原、被告双方和孩子分别进行了谈话。出乎意料的是,法官询问小雨是否希望与母亲见面时,孩子竟然回答“不希望”。惊愕之余,法官与小雨进行了推心置腹的交谈,了解到孩子的内心深处是既爱爸爸也爱妈妈,只是不愿因为自己而使他们之间增加新的不愉快。
法官被小雨的真情感动了,但同时告诉她,母亲要求看望自己的孩子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况且孩子也需要母亲的亲情,这对她的成长是十分重要的。同时,法官对小雨的父亲也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希望他不计前嫌,一切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宣武法院涉及此类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这样的文字: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鉴于小雨已年满十五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其意思表示应予尊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小雨同意的情况下,自2002年1月起,其母每月第一周的周六早9时将小雨接走,周日晚6时将小雨送回,其父负有协助的义务。”
祁女士接到判决后,泣不成声,孩子的姥姥、姥爷特意给法院写来感谢信。宣武法院少年法庭表示将对此案的执行效果进一步关注。 张贵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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