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邹某拿到一纸判决书,感慨地对他人说:“我数万元差点打了水漂,这次算是花钱买教训!”
原来,邹某去年4月初到某修车处修理汽车时,看中了停放在一旁的一辆丰田汽车,随即与修车的张某商谈购买,双方同意以5.2万元的价格成交。张某写下收条:“暂收丰田购车款5.2万元,证件移交齐全。”
之后,邹某发现这是一辆报废车,于是向张某提出退车。去年6月8日,两人达成协议,由邹某将车辆退还给张,张在6月19日退还邹某2万元,并写下欠条:“今退回邹某购车款2万元整还剩3万元。”之后,张某一直未退还另3万元。邹某遂起诉要求张退还3.2万元,审理中变更为3万元。
张某辩称,该车车主是邢某,自己是中介人,只是帮他把车卖掉而已。所收5.2万元中,2000元是邹某给自己的中介费,车款是5万元,且当时自己也不知道该车是报废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不应私下买卖机动车辆,双方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遂一审判决张某退还原告邹某人民币3万元。
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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