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梁氏夫妇认为,女儿乘出租车时被司机杀害,出租汽车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调查,日前终审判决:出租汽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00年8月22日晚,友谊出租汽车公司的驾驶员赵中明驾车到青浦区,梁氏夫妇的女儿梁英搭乘该车前往淮海西路番禺路口看望男友。身上没带钱的梁英,却找不到男友的住所,就在出租车上不断地用电话与男友联系。但是,梁英没想到,这个出租车司机竟是色狼!见梁英的男友一直没有露面,赵中明便说:“没有钱,你就别想下车!”说完驾车带着梁英 驶往浦东南汇大团镇金石村一煤渣路上,并要强奸梁英。梁英拼死反抗,赵没能得逞。但他怕事情败露,遂将梁英杀害,将尸体抛入浦东运河。去年5月10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赵中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梁氏夫妇1.5万元。去年6月,梁英的父母以友谊出租汽车公司与梁英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为由,将赵中明所在的浦东友谊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164953.8元,并对赵中明应赔偿的1.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他们认为,客运合同的终止,应当以经过一个连续的运输过程后,乘客安全下车、出租车上的计价器停止计费为标准。梁英出事时没有下车,计价器也没有停止计费。另外,梁英是在出租车里被杀,属非正常死亡,赵中明系出租汽车公司员工,故友谊出租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驾驶员在执行公司的职务行为期间违法,即在履行客运合同的内容期间杀人,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客运合同成立要件之一的目的地或路径的确定,应由乘客指定或同意。但是,出租车到南汇不是梁英选择的;赵中明将其载至南汇,不是合同的履约内容。仅凭出租车的计价器连续计价及梁英未安全下车为据,而认定合同仍在履行之中,是片面的。所以友谊出租汽车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记者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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