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夏 通讯员李合)日前,35岁的河南省正阳县农民丁新华2001年6月来津,受雇担任天津北站制冰厂游泳池救生员工作。同年8月8日15时许,丁因阻止张某到深水区游泳而发生争执,在争执中,丁新华照张某的腹部连击三拳,在张某捂腹弯腰将要倒地时,丁又照张右肋部猛击一拳,致使张某倒地时头部撞在游泳池边上而昏迷。在张昏迷20分钟的时间里,丁新华未进行及时救助,张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日前,丁某被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经法医鉴定,张因外力造成脑干损伤,脑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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