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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外孕 丈夫要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09日13:5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上海市一对夫妇因妻子张某曾经婚外怀孕,丈夫朱某在妻子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黄浦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朱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女士与朱某于1985年结为夫妻,并生育一子。1993年10月,朱因涉嫌行贿及偷税被捕,次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9月,朱刑满释放回家,发现妻子已有孕在身,顿时
觉得无法接受。之后,张女士做了引产手术。此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去年2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

  审理中,朱某以张女士婚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导致怀孕为由,认为张在夫妻关系上存有过错,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关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故要求张赔偿精神抚慰金。但张女士表示,自己仅仅是在朋友聚餐时饮酒过多导致失控,并非与他人长期同居而怀孕。

  法院认为,朱某无证据证明张女士与他人保持长期的、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故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对朱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解读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夫妻应相互忠实等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记者就此案涉及的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采访了黄浦区法院民庭副庭长汤文元。

  汤文元认为,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不能简单地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划等号。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则不构成同居。朱某认为张女士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有过错,但这不在法律规定的夫妻过错赔偿范围内,法院不得在审判中任意扩大其范围。

  也有人认为,本案中,张女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个不争的事实,已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对此,张女士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汤文元认为,法官不能主观地以《婚姻法》第4条的精神,对夫妻过错赔偿的范围作扩充理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记者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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