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谢隽)本报去年10月的一则“六旬老翁找女友八万现金打水漂”报道,近日有了下文,经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六旬老翁黄某的74900元现金被女友王某从银行取出,属正当恋爱关系中的共同花费,因此法院对黄某要求判令王某74900元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2月20日,现年58岁的原告黄某为找老伴,通过一家婚姻介 绍所认识了现年48岁的被告王某,经接触交往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1999年1月原告黄某也将自己租住的公寓退掉,把值钱的电视机、音响等物品搬到王某家,并在王某家留宿。交往期间,黄某将装有一本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折放在王某家里。1998年12月30日,黄某自己从存折取出1000元后,并将密码告诉王某。之后,王某从1998年12月31日至1999年2月14日分10次从各工商银行取走74900元现金。
1999年8月,黄某到盐田区公安局田东派出所报案,后找盐田公安分局和盐田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和诉讼请求。经公安部门调查各方证人后证实原告、被告属于恋爱关系,原告存折上的存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由王某取用,但没有证据显示王某有秘密窃取、盗窃和诈骗的故意。被告王某的律师说,在恋爱期间,被告所取存款都已经用于帮助黄某找工作、春节期间到广州探亲等花销,属两人共同花费。
法院认为,原告存折上的存款被被告支取并使用,应视为原告同意被告对该存折上的存款有支配使用权,由此产生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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