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逛超市、住宾馆、去娱乐场所,都可看到摆放在大厅、电梯旁的募捐箱,有些场所又称“功德箱”,不久前记者在浦东潍纺路729号“金碧辉煌”娱乐公司的大厅内也看到这种点电蜡烛、烧香的“功德箱”。据旁边保安说,顾客可以自愿往箱子里投钱,算是“积德”。法学专家认为,不是所有的单位、团体都具备募捐主体资格,设立在公共场所的有些“募捐箱”、“功德箱”是不合法的。
设有类似“募捐箱”的娱乐场所、宾馆负责人说,他们只是想倡导人人做好事的社会风尚。“金碧辉煌”的工作人员说:“一些客人往往不要几毛钱的找零,我们设立‘功德箱’的目的就是让顾客把这些零钱投进统一的箱子,也算是做好事。”但当记者问及如何处理箱子里的“善款”时,工作人员回答“还没有想好”。
根据1999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上海东方正义法律事务所的黄可磊律师说,只有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团体,或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等才有资格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
黄律师认为,不应该在公共场所设立这样的“募捐箱”,一是这些单位不具备募捐主体资格,二是在公共场所向流动群体(而不是在其公司内部)进行募捐不妥当,更重要的是这笔钱流向不明,用途不明,缺少合法监督,容易被某个人、某个团体或组织利用。
由市慈善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有捐赠主体资格团体设立的募捐箱都是统一制作,并有明显的标识符号。目前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全市的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有40多个募捐箱,还有在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设有418个募捐箱,并从今年年初开始,在交通银行等银行网点以及市婚管处、各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也将设置慈善募捐箱。(记者孟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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