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贵州都市报】养父将养子抚养成人后,养子因伤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此,养子以养父不承担抚养责任为由将养父告上了法庭。近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罗吉坤今年32岁,他在诉状中称:他是被告罗某的亲侄子,两岁时由被告收养,已形成养父子关系。1998年11月15日,他因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因而无生活来源,罗请求法院
庭审中,罗某辩称:罗吉坤之父当时是将罗吉坤寄养在他家,他并非收养罗,他与罗不属于养父子关系,所以罗吉坤受伤致残后他不应承担抚养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于1971年将原告领养至家中抚养至成年,双方已形成收养关系,被告辩称对原告系寄养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家庭其他成员已独立生活,故被告有能力对原告承担抚养责任。据此,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每月支付原告罗吉坤抚养费250元。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