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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仅仅贴上“谨防扒手”警示牌还不够 陪护人遭盗医院该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1日10:23 华商报

  事件回放

  李先生是西安某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底,他父亲因病住进了陕西省肿瘤医院。为了照顾老人,李先生给医院交了加床费,晚上住在病房陪护父亲。同年12月1日凌晨,李先生突然被惊醒,发觉自己的包已被小偷拎走,他急忙边喊边追赶,一直追到医院大门口,因医院保安正在睡觉,无人阻拦,致使小偷逃之夭夭。据李先生讲,包内装有一个电脑记事本,两
部手机,价值12000多元,同时丢失的还有他的个人证件、电脑记事本内存资料等,损失惨重。

  事后,因与医院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医院起诉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医院赔偿自己的直接、间接损失合计22000余元。

  法庭辩论

  在法庭上,医院辩解,李某本人并非患者,医院对其财物没有保管义务,况且各病房内都张贴了《患者、陪人安全须知》,要求“患者与陪人保持高度警惕,管好自己的物品,严禁贵重物品、现金存放病房,发生意外丢失,院方概不负责”,所以医院已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李先生则气愤地表示:“我追赶小偷时,医院的保安却在睡大觉,才导致小偷逃跑,再说我已经交了加床费,医院就应保证我在病房内的财物安全!”双方各执一词。

  案件焦点

  患者的陪护家属与医院之间是消费者关系吗?医院应该为患者或陪人的安全负责吗?患者丢了钱,责任在谁?

  法院判决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李先生陪护父亲,医院虽然收取了加床费,但双方并没有形成财物保管合同关系,即医院没有保管义务,被盗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对此判决李先生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底,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判决医院赔偿李某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李先生与医院形成了特殊医疗住宿消费合同关系,医院有责任采取管理措施保持病区安宁、避免外来人员干扰等。李某的财物被盗,原因之一是当时病区没有正常的值班保卫措施,小偷从无人看管的病区进出,病区的管理漏洞客观地给盗窃行为以可乘之机。病房内张贴通知虽有提醒作用,但医院不能因此免责。同时李某本人也负有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责任,加之李某不能举证证明丢失财物的数目,只能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由医院赔偿其2000元损失。本报记者江雪通讯员杨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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