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季杰实习生刘尚丽)继重庆发生房屋按揭保险诉讼案后,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桂钢律师也向法院提出诉讼,对房屋按揭保险发起“进攻”。该案于昨天在南山法院公开审理。
律师以消费者身份起诉
桂钢律师说,在房屋按揭活动中,存在利用格式合同侵害、剥夺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少消费者对此也颇有怨言。因此,他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是希望法院能通过审理,宣判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中部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无效或可以撤消,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桂钢介绍,他于去年向深圳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南山支社申请贷款46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东侧梅园路的秀林新居,贷款期为20年,新房的总价为66.1172万元。双方签订了《购房担保贷款合同》,在银行安排下,桂钢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房屋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20%,保险期限不低于贷款期限。
在签订保单时,桂钢就当场提出应按照46万元贷款金额的120%即55.2万元,对房产进行不足额保险,并要求逐年分期缴纳保险单。但这些要求遭到拒绝。
桂钢提出三大质疑
桂钢说,他在起诉中,对房屋按揭保险提出了三大质疑:
首先是对保险价值的质疑。他说,按照现行条款,贷款1元和贷款100万元,都必须按照房屋总价投保,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一般的住房按揭贷款最高为七成,即银行对房子的产权利益最多占七成,所以无权要求贷款人按房价总额投保,同时剩下的三成权益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完全有权选择是否投保。
而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有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三种形式,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而房屋按揭保险则规定了必须足额投保,剥夺了投保人的选择权。
其次是对保险费必须一次性交清的质疑。桂律师说,《保险法》没有对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和期限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保险公司却单方面决定须一次性交纳20年的保险费。
桂律师还认为,随着还贷的进行,保险金额也会随之逐年减少,以后每年的保险金额和应收的保费也会发生变化。而按揭保险却是以原始的计费基础计算,而且一算就是20年。而经过他计算,如果保费逐年交纳,并随年限变化的话,他总共需交纳的是5796元,比现在的少了2856元。
最后是对剥夺消费者退保的质疑。桂律师说,如消费者提前还清贷款,应允许退还保险费,但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第八条“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却剥夺了他退保的权利。
保险公司应诉律师当庭反驳
对于桂律师的质疑,某保险公司负责应诉的王律师在接受采访和庭审中相继进行了反驳。
王律师认为,房屋按揭保险合同所附《深圳市房屋按揭保险条款》是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会同深圳地区各财产保险公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批准在深圳地区统一适用的条款,其中条款并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有关按揭条款,保险公司将保险金额确定为投保房屋的购置价(实际价值)并无不妥。
而且,保险公司并没有一方面要求投保人按房屋的实际价值投保,另一方面为了自己的利益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按低于保险金额这一最高赔偿限额的其他标准来给予赔偿,因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不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至于须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王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费的交付方式是一次性交缴还是分期交付由当事人来约定,因而,保险公司要求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不接受,可以不与保险公司签定保单。
王律师还说,保险公司在要求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时,已考虑了投保人的利益,即如按年交,投保人年交纳保险费为人民币661元,20年应为人民币13220元,而一次性只需交纳人民币8652元。
对于桂律师声称保险公司剥夺其退保权利,王律师说,保险公司并没有剥夺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并没有规定投保人(购房人)在还贷完毕后,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内容。
昨天下午,双方就以上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庭审结果将择日宣布。庭审后,桂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加入WTO后,保险市场逐渐开放,保险公司在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中,如果还死守这一不合理的“短期利益”,最后会令保险公司失去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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