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李某来电询问:我因丈夫有外遇而正与其闹离婚。丈夫与我是青梅竹马,他婚前做生意,因缺资金向我借20万元,并写了借条。1998年结婚后,他的生意越做越大,但心却变了。现他聘请的律师主张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处理,这样,婚前丈夫向我借的20万元就因双方结婚合为一体,造成债因混同而消灭,从而不能偿还。请问,对方律师的观点正确吗?我能要求丈夫偿还那20万元吗?
最近,本报接到不少类似电话,记者为此采访了上海万邦律师事务所顾剑栋等律师。不少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所谓债的混同是指债务主体、债权主体合二为一而引起的债的消灭的情况,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显然,婚姻关系的成立并不能使债务主体和债权主体合为一体。
从人身关系来看,夫妻双方法律人格独立。从财产关系来看,夫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像对方所说夫妻双方合为一体,那么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本无法作出约定,这显然与婚姻法第17条中“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19条中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相悖。最后,对方观点所持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理,本案应该适用婚姻法。
因此,本案的处理应遵循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五项都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第一项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债权是财产的一种形式,女方作为20万元的债权人,那20万元钱理应作为女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丈夫应该偿还。
综上所述,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面根本不存在债的混同。婚前借给丈夫的钱,离婚时能要求偿还。本报记者陈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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