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名健康可爱的男童宣扬在村边玩耍时,不慎掉入了路边的一个深水潭,导致终生残疾。孩子的父母为此将挖水潭的施工单位告上了法庭(见本报2001年7月5日2版)。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多次开庭审理,历时近三年,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因该水潭是修建天目山路延伸段时挖成的,1999年3月,宣扬的父母将杭州天盛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5万余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被告无过错,驳回诉讼请求。宣扬的父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西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去年7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述两单位负有过错责任,判令上述两公司共同赔偿宣扬医药费等共计16万余元,而宣扬的精神损失费则被驳回。宣扬的父母再次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一审判决没有判处精神损失费不当。为此,二审判决又增加了一项判决,判令由上述两被告赔偿宣扬因残疾带来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但宣扬的父母表示,他们对此二审结果还是不满,他们还要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本报记者方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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