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郊某家属院大门通道长期被韦某使用,后韦某将该通道以每月500元租赁给张某夫妇经营小吃生意。2001年5月31日下午3时许,小学2年级学生宋某回家时,被他人挤撞,将张某夫妇火炉上的炒瓢碰翻,瓢里的热油将宋某烫伤,经诊断为左上肢和右下肢深2度烫伤,住院治疗了13天,出院后仍继续用药治疗。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等费用3892.52元。此间,张某夫妇只付了500元。后宋某将韦某和张某夫妇告到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韦某将公用通道租给他人摆摊自己受益,应对宋某的伤害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夫妇明知承租的是公用通道,还占道摆摊,且在热油时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宋某系幼女,此次事故对其今后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其诉请被告承担精神损失依法有据。日前,西安莲湖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韦某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67.76元,被告张某夫妇支付原告损失费用共计5724.76元。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近日记者获悉,被告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报记者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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