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某律师事务所为和平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作为代理人代理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诉讼。然而,令律师事务所不满的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其法律顾问费和代理费。在经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该律师事务所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和律师代理费47000元。
1998年3月25日,河东区某律师事务所与和平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每月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业务费1000元。服务时间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止。另外,双方还分别于1999年3月3日和5月7日订立委托合同,由该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的两起诉讼。代理费分别是25000元及10000元。2000年1月7日,为证实拖欠上述服务费及代理费,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欠款确认书。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仍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费和代理费。为讨回欠款,该律师事务所将这家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师
此风不可长
昨日下午,记者找到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周律师说:“我们律师事务所与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开始建立业务关系。开始双方的关系非常不错,后来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济效益有所下滑,以致不能支付我们的法律顾问费和代理费。起初双方还能互相谅解,但他们拖欠的时间过长,致使我们无法忍受了。”周律师还强调,虽然对方拖欠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律师事务所不能助长这种风气。
房地产开发公司
确认书须核实
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律师事务所起诉他们拖欠律师顾问费、律师代理费的数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他们当初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欠款确认书也须核实。故不同意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原、被告的法律服务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订立后,双方均应如约履行相应义务。原告已经完成了法律顾问工作及代理活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关费用,而不应继续拖延。至于被告所提其出具的确认书有误一节,所提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定。
订短信头条新闻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