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离婚的郭女士本着过一份清静日子,不料随前夫生活的女儿考上大学后却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支付其上大学期间的费用。为此郭女士再上法庭,要求分割前夫母亲去世后留下的财产,本案经五华区法院审理后并作出判决:驳回郭的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女儿起诉母亲要学费
郭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张的母亲去世。次年其老房被拆除后赔还了门 市一间,由张及其两位兄长共同继承,2000年1月间,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将张等3兄弟列房屋产权证时,其产权人被列为张先生及另一位兄长共同所有。
2000年4月19日,郭女士与张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4月24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并向公证机关公证,约定“女方如在一年内确实分不到福利房或单位套房,男方应补偿女方50000元”的协议。不久郭在其所在单位分到了一套房子后,对该协议也就未再提起。
2001年8月,郭与张之女考上大学后,向西山区法院起诉要求郭支付其上学期间的费用。
前妻起诉前夫分割财产
在郭的女儿起诉后约3个月,郭女士也于2001年11月5日向五华区法院起诉前夫张先生,称离婚前张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取得了一间铺面的共有权利,现租凭给他人经营。由于客观原因,离婚之时商定用该房的收益供女儿上学的费用,故未分割该房产。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依法分别,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时,张辩称:该铺面房是其母亲赠与三兄弟的,自己无权提出分割,该房法时需缴纳结构差价2万余元,该款由其长兄缴纳,离婚时,已就夫妻关系存款期间的福利房及该铺面补偿给郭9万余元,夫妻公同财产已分割清楚,从而求法庭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分割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对讼争房屋享有共有的财产权利,是原告夫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该财产权利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现原告提出要求分割该房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因该房张及其两位兄长共有,尚未拆产分割出各自的份额,因此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辩称双方离婚时就本案讼争房屋补偿给原告,也没有相关的依据,对此法庭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郭的讼诉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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