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月15日电 日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艺术家申请灵感赔偿案作出判决,驳回美籍华侨著名雕塑家郭选昌教授因汽车质量在高速路受惊吓而对汽车销售商提出的灵感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10260元,其它诉讼费5130元,全由郭选昌负担。
美籍华侨郭选昌原籍重庆,他称,2000年4月22日与成都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购车合同》,郭选昌即付款225000元人民币,购得进口某型1.6升小轿车一辆,公司向他出具了《 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他取车后,驾车行驶上成渝高速公路,在成渝高速约十几公里处,该车突然熄火,方向盘锁死,汽车顿时失去控制,在三辆卡车,一辆大客车紧急避开后,迫停在紧急停车道上。虽然汽车停住了,汽车公司派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处置,经检验得出结论是汽车装配上的问题,随后他退了汽车,汽车公司退还了他全部车款。可他因为受到惊吓,以至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汽车产生后怕,一到晚上就做噩梦且艺术灵感受到严重的影响。遂在2001年3月将该汽车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赔偿与购车款相同的金额和因“灵感受损”而造成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元。
郭选昌教授称,作为一个艺术家,灵感就是他谋生的手段,灵感对他来说,就如绣花工的手,运动员的腿,拳击运动员的拳头一样重要,那次事故后他的灵感受到严重的影响,甚至无法开展工作,所以他提出的30万元的灵感赔偿一点也不过分,同时他还认为汽车销售商隐瞒故障存在欺诈销售的行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郭选昌未提交汽车销售商隐瞒故障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是所购车辆故障致使其精神和灵感受损,故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昨日,郭选昌的律师向记者透露,他们正在重新整理材料,还要继续上诉。 (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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