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锦法记者杨漫)由于缺乏保密意识,将存折、身份证复印件及密码传真给他人,造成存款被人冒领的黎先生,将办理开户的邮局推上被告席。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纠纷作出处理,依法驳回了黎先生对邮局的诉讼请求。
1999年10月1日,黎先生在署袜街邮电局下属的走马街邮政储蓄所开户办理邮政储蓄活期手续,存入人民币39000元,账号200104914。为做生意,10月2日,黎先生将存折复印件 及假密码传真给泉州市的张某,以备其查核。10月3日,原告见存款尚在账上,才将存折密码改为传真给张某某的假密码。10月4日,黎先生又去检查存款是否安全,发现存款已被人取走36000元,支付手续费180元。2000年3月29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黎先生送达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黎先生才知冒领存款的人叫张明德,现已被泉州市公安局逮捕。
原告:邮局管理上有漏洞
黎先生认为:邮局有严格审查存折及身份证真伪的义务,所以他的存款被他人在泉州市用假存折和身份证取走,说明泉州邮局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因此泉州邮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自己是同该邮局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而该邮局与泉州邮局之间系委托、业务协作关系,现存款被他人冒领,邮局理应赔偿经济损失。
邮局:原告缺乏保密意识
成都市邮政局则称,对原告在走马街邮政储蓄所存款及存款被人在泉州市邮局冒领一事无异议,但是原告自己缺乏保密意识,疏于对自己存款的保护,将存折、身份证复印件及密码传真他人,造成存款被冒领,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作为邮局来说,没有法定的审查证件真伪的义务,即使邮局有责任,也应是支取邮局即泉州市邮局的责任,邮局之间无任何结算关系,只对原告履行了一个开户的责任,故邮局无任何过错。
法院:被告无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的邮政储蓄存款被犯罪分子在异地邮局冒领,原告认为被告与异地邮局之间存在委托、业务协作关系,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被冒领的经济损失,但原告的理由并无法律依据,且原告存款被冒领,被告无任何过错,故依法驳回黎先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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