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铜川讯(记者 赵福生) 陕西铜川市一离婚妇女因不服法院将自己的伤残赔偿金判给前夫欲上诉,但又无钱上诉而陷入困境。
家住铜川市三里洞地区的康女士1992年与乾县一男子结婚。1993年她住进铜川一家医院生孩子,因产后大出血,医护人员在输血过程中操作违规,导致其伤残。经法院判决,医院赔付其伤残赔偿金等5万余元。1999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二人离婚后,法院执行回其伤 残赔偿金3.6万元。就在其意欲到法院领回自己的伤残赔金时,其前夫以此款离婚时未判决,而他又在康女士治病期间花了许多钱为由,要求法院将赔偿金归他所有。2001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判决二人平均分割赔偿款。接此判决,康女士不服,准备上诉,但由于交不起2000元左右的“上诉费”而陷入困境。
康的委托代理人余德智(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法院判决二人平均分割伤残赔偿,显系错判。
铜川市新虹律师所一位律师同意余德智的说法。这位律师说:“民法通则”属普通法,“婚姻法”属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此案如此判决,显失公平。至于夫妻未离婚前,为对方看病,那是另一方应履行的责任。
康女士于2001年12月24日领到的判决书,如今由于无钱上诉,心急如焚。
离婚了,一方伤残赔偿该不该判给另一方,欢迎有识之士发表看法。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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