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学兵、毕式明,通讯员王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全
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开瓶费”一案(详见本版8月28日、11月29
日报道)昨天上午由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酒楼不得收取消费者的开瓶
费!
去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先生为庆祝北京申奥成功自带珍藏多年
的“杜康”酒到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
酒楼强行加收开瓶费行为是强迫他 接受服务和商品,严重侵害了他的公平交
易权等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
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被告酒楼则认为,“开瓶费”不单是针对服务员
为顾客开启瓶子这一动作,而是指酒楼给顾客提供了酒杯、服务等。去年8
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
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遂上诉至市中院。二审
庭审时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某酒楼向曲先生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
费,违背了《民法通则》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原审判决
酒楼退还开瓶费20元合理,予以维持;酒楼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
0元”的规定虽没有提示给曲先生注意,但向曲先生收取开瓶费的行为不具
有欺诈性质,其上诉要求酒楼赔偿20元无理,法院不予采纳;曲先生要求
收取精神损失费1元,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虽然法院已判决收取开瓶费不合法,但记者随后走访了一些酒楼,发现
有些酒楼仍然设有收取开瓶费的规定,继续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遇到类似
事件,每一个被收取开瓶费的消费者都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不切实际的。看
来,如何清理规范酒楼这些不合法的规定仍需依靠有关部门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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