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8日,寿县人民法院炎刘法庭审结了一起拖欠医疗费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一次付清所欠原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300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999年10月17日晚,被告张某带领一帮人到吕某家寻衅滋事,错把在场吃饭的原告张某某当成吕某家人打成胳膊骨折,张某某治疗共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后经镇政府综治办、镇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张某自愿付给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合法,双方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条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李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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