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小学三年级学生潘某与同班同学在学校互相追跑时,眼睛撞到另一同学身体上造成复视,其家长以学校疏于管理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并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法院审理,2001年1月5日下午,福州市凤乐小学三年级学生潘某与同班同学在学校走廊上互相追跑时,眼睛撞到另一同学身体上,当时潘某眼睛外表无症状,但潘某说有复视 现象,于是老师便让潘某坐在讲台前休息观察,一小时后老师再次询问其伤情,得知他右眼仍有复视现象时,就立即通知潘某家长,并陪同潘某及其家长前往省协和医院诊治,后经CT诊断为右侧眼眶下壁(右上颌窦顶壁)病变,共用去医疗费2887.09元。
潘某家长认为,学校疏于安全教育和管理,才致使潘某在校期间右眼被他人撞成复视,且学校在事发后未将潘某及时送往医院诊治,亦未及时通知家长,给潘某的诊治带来严重困难,因此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损失49058.09元,并赔偿继续治疗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凤乐小学对学生有管理和教育的义务,但非法律上规定的法定监护义务。原告潘某是在学校上课前与他人追跑时,撞到其他同学身上造成伤害的,学生在校追跑、打闹是小孩的天性,学校是无法制止的,也不可能制止,且在原告造成伤害后,被告已及时通知原告家长,并派老师陪同原告到医院就诊,被告已尽到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江建斌 邱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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