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秦)西安一女学生在学校的运动会参加50米接力赛跑时摔倒,花去巨额医疗费。学生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没有责任,1月16日记者获悉,该学生不服已经上诉。
2001年10月18日,西安市第76中学举行秋季运动会,女学生王某报名参加50米接力跑等3个项目。当日上午,天空微量降雨,学校体育教研组和校领导对天气及跑道情况检验后, 决定运动会下午照常进行。王某在进行50米接力跑时摔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失血性贫血。王某住院26天,花去医疗费15238.97元,学校为其支付费用共计401.46元。王某出院后就有关费用支付问题与学校未能达成协议,遂将该学校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王某是自愿参加运动会项目的比赛,运动会前学校专门平整了运动场地,整个运动会只有王某一人受伤。西安市76中认为其在此次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还要求王某返还其为王某已经支付的401.46元。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举行运动会是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王某虽在比赛中跌倒致伤,但不能证明运动场及跑道是否湿滑及其程度,学校并无过错。去年11月底,未央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学校已支付费用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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