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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诈骗抢劫杀人情节严重法理不容 两恶徒昨日被审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17日12:1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王海鹰】被盗贼、骗子兼劫匪马宝山、房英山害苦了的本市数十名被害人终于可以一吐胸中的恶气了。昨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里传出正义的声音,马宝山、房英山两名恶徒面对法官和公诉人有理有据的讯问,不得不耷拉下罪恶的头颅。

  2000年10月19日至2001年3月,被告人马宝山、房英山伙同张某、祝某、赵某(均另案
处理),先后分别结伙盗窃本市各类店铺23家,窃得大量服装、香烟及通讯产品。其中,马宝山参与盗窃18起,涉案金额达16万人民币;房英山参与盗窃21起,案值达21万元。

  另外,房英山、马宝山利用在本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某机电供应站盗窃的支票和公章、私章,自2001年3月以来,在本市南开区长江道等处诈骗18起。其中房英山参与18起,涉案金额5万余元;马宝山参与12起,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

  2000年8月11日,被告人马宝山纠集王某、徐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本市河西区下瓦房某公司。后三人预谋将该公司值班人员制服后劫取财物。当日凌晨,由被告人马宝山在外望风,徐某、王某上房入院,砸碎玻璃窗进入室内,持木棍猛击值班人员黄某头部,并猛掐黄某颈部致其昏迷。后由徐某将黄某捆绑,并往其嘴里塞入衣服,致使黄某死亡。徐某、王某在该公司劫取人民币2.9万余元逃离现场。后马宝山及徐、王二人将赃款分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宝山、房英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诈骗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马宝山伙同他人抢劫犯罪,致人死亡,情节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被告人马宝山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

  在昨天的庭审中,马宝山和房英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悉,一中院将于近期对此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马宝山

  男,1961年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本市河西区谦德庄;

  198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96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房英山

  男,1962年出生,小学文化,家住本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198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99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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