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女士被所在学校送到精神病医院1年零1个月后,以自己并非精神病患者,学校及精神病院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家单位诉至法庭。昨天下午,河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孙女士说,我1986年调入本市某学校工作,表现良好。1999年3月4日,校长带领三个身穿白大褂的人强行将我带到精神病院。此后,医院将我关在病房内不准外出,并经常给我
被告方学校答辩时提出,由于孙女士对婚姻、家庭、邻居等现状的不满,行为逐渐异常并愈发严重,最后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鉴于此,学校领导用电话咨询精神病院能否来人对其鉴定、治疗。医院于是来了三名医护人员,认为孙女士再不及时治疗有可能伤害到师生,于是将她送到医院治疗。学校的所为是对原告的负责行为。医院则认为,孙女士行为异常,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对其进行治疗的行为是正确的。
鉴于两被告对高级法院的法医鉴定提出异议,开庭2个多小时后,合议庭表示将进行调查再开庭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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