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年仅29岁的女青年,却有两个分别为14岁和12岁的女儿;她从未办过结婚登记手续,却有个62岁的“丈夫”。1月1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这起奇异的解除非法同居案件……
14岁,她“嫁”了人
梅子是仙居县人,村里有个伯伯一直在杭州做事,“文革”时和妻子离了婚。村里人都说他很有本事,会做生意赚钱,连梅子的家人也这么说。梅子13岁那年,伯伯对她的家人 说:“让梅子跟我走吧,我要带她做生意,可以赚很多钱呢。”梅子的爹妈同意了,让刚刚小学毕业的梅子跟着伯伯一起来到杭州。
一开始,梅子觉得伯伯像长辈一样关心、照顾自己,可是渐渐地就不是那么回事了,梅子发觉伯伯看自己的眼神怪怪的。一天晚上,伯伯爬上了梅子的床……那是到杭州的第二年,梅子刚满14岁。梅子的爹妈听说这事大惊失色,这让女儿以后怎么嫁人呀!家里人经过商量决定,既然生米已经煮成熟饭,就一定要让那人负责,而且他的条件也算不错,虽然年纪大了些,但是有钱啊。在爹妈的坚持下,梅子和那人“结婚”了,从此,“伯伯”变成了“丈夫”,14岁的梅子不再是女孩。
忍无可忍要“离婚”
“嫁”人的第二年,梅子的大女儿出世,又过了两年,小女儿也出世了。
当初“结婚”时,梅子太小,领不出结婚证。原本商量好等梅子到了法定年龄就领结婚证。可是梅子发现“丈夫”看别的女孩子的眼神总是色迷迷的,对家里也不管不顾。女儿寄养在外婆家,也不见他给抚养费。从1993年起,“丈夫”开始和别的女人鬼混,其中有一个19岁的女孩还写信给梅子,口口声声说爱着梅子的“丈夫”,让梅子“让位”。从那时起,“丈夫”开始经常打骂梅子。由于关系不和,两人一直没去领结婚证。
1993年3月,梅子终于忍无可忍,和“丈夫”分居,回到了仙居老家。分居后,“丈夫”给梅子写了好几封信,要梅子想清楚,“不要被封建思想束缚”,可梅子这时已经对他完全失望了,只想把两个女儿抚养成人。2001年7月,梅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丈夫”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开庭那天,“丈夫”始终没有出现。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解除原、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的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成人;原、被告共有财产中被告应分得的份额折抵抚养费归原告所有。
“丈夫”上诉被驳回
判决结果出来后,“丈夫”出现了,他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法院里,他对法官说:“虽然我年纪大,她年纪小,两个人年龄悬殊,但我们有十多年的婚姻基础,算是老夫老妻了,怎么能说分开就分开呢?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我不同意。而且财产都给她,女儿也给她,我不服。”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且同居时梅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最近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非法同居关系,应予解除;一审对两个非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及财产分配的判决也合法。这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至此,年轻的梅子终于呼吸到了自由的空气。(文中梅子系化名)
新闻链接
2001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果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报通讯员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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