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判决公布后得到了许多人的叫好,但也引起了争议。持反对意见的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伟博士说,充当第三者的张某在道德领域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但是在法律领域中,她应享有与他人同等的继承权。
第三者张某的情夫姓黄。他和妻子蒋某都是泸州一家企业的职工,1963年结婚。婚后,蒋某一直没有生育,他们抱养了一个儿子。1994年,张某与黄某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4月22日,黄某去世。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拒绝了。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在近日的庭审中,上诉人张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案件焦点是该怎样适用法律。是以法律为准绳判案,还是以道德的名义?
他认为遗赠人黄某立下遗嘱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也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遗嘱合法有效。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遗嘱中不属黄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黄无权处分,其余部分有效。法院应依法保护遗赠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保护接受遗赠人取得财产的权利。
法庭辩论完毕以后,审判长宣布休庭20分钟。复庭之后,审判长当庭宣判: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遗赠人黄某的遗赠行为虽系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周伟博士就此评价说,此案是一件继承纠纷,就应当适用继承法,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继承法。如果以社会公德的名义随意剥夺一个人合法的财产权,那么,这种判决将是很危险的。
张某事后接受了采访。她说,终审判决后,她就带着她与黄某所生的孩子,来到泸州市公墓为黄某扫墓。为了筹足孩子开春的学费,目前,她在给一个私人老板打工,每月能挣得200多元。她说,为了交1000多元的上诉费,她把自己和黄某生活期间的所有生活用品都典当给了房东。
她说:“其实,这份遗产不是给我的,是给孩子的。如果老黄当时把财产送给孩子,也许不会是今天这样。”她承认“第三者”是个不光彩的角色,说本想与他结为合法夫妻,但老黄一直碍于面子不愿意伤蒋某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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