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农民王致明是一位摄影爱好者,现任中国民俗摄影协会会员,《现代摄影报》特邀记者。他在家乡王坟镇开设了一家私人照相馆,照相收入是他的主要经济来源。
王致明的家乡地处山区,山楂资源丰富,当地的山楂饼、山楂片加工厂鳞次栉比,山楂加工业成为当地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1996年秋,王致明在群山之中拍摄了一幅山楂作品,取名为“八珍果”,画面上是一根枝条上垂挂着8颗红红的山楂果。照片洗出后,他便放在 自己经营的“华夏”照相馆的相册内,供顾客翻阅欣赏。隔了一段时间,他发现这幅照片不见了,但因为有底片,也没有太在意。
1998年4月份,王致明在该镇的一家山楂食品厂的包装箱上,意外地发现了自己拍摄的“八珍果”照片,想到自己的照片丢失后,竟在山楂品包装箱上被盗用,王致明很是气愤。于是他把纸箱上的“八珍果”图案拍摄了下来,经过比较,他发现图片虽经电脑处理,但确系自己的作品无疑。之后,王致明发现当地多家山楂加工企业所用包装纸箱上的山楂图案均系其所摄“八珍果”照片。于是,王致明聘请律师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山楂加工厂的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999年10月,王致明首批起诉了13家侵权山楂加工企业,经过青州法院依法审理,王致明在13起案件中全部胜诉,并得到了经济赔偿。由于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王致明更加坚定了继续维护自己著作权的决心。另有40家侵权企业得知王致明起诉获胜的消息后,主动与王致明进行协商,表示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
40家企业与王致明达成了一致意见,事情得到了妥善解决。但仍有一些侵权企业并不买他的“账”,并没有把侵权行为放在心上,于是王致明再次聘请律师陆续将侵权企业告上法庭,截止2001年12月,王致明共起诉侵权企业37家,获赔35000元。据了解,王致明正准备与另外十余家侵权企业打官司。有6家企业在承诺停止使用侵权图案后仍继续使用,构成了二次侵权,王致明也正准备与他们再打一场官司。
2002年1月7日,王致明又将两家侵权企业起诉到了法院。 (刘建华 潘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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