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记者王咸阳)一起本来已经调解履行结束的债务纠纷案件,只因为陕西大荔县法院的法官画蛇添足似的又重新立案、保全,害得当事人不得不打了4年毫无意义的官司。
1996年,王龙因开办舞厅资金不足,先后四次通过朋友向雷某借了3万元现金。后来王龙的舞厅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在只归还了800元利息后被雷某诉至大荔县法院。在法院主持 调解下,王龙和雷某达成了以舞厅部分设备抵债的调解协议。随后雷某在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作出后,当着法院工作人员的面,将舞厅内价值36000余元的影碟机、空调等物拉走。本来这起已经即时履行的债务纠纷案件到这里已经结束,但是王龙没想到,在将近一年之后的1997年8月他又被雷某告上了法庭,其理由是东西卖不掉;他更没想到在1997年8月12日,大荔县法院突然作出了民事裁定,将这些原本已经履行的物品扣押。就从那个时候起,王龙不得不走上了历时4年之久的诉讼之路,打起了一场毫无意义的官司。在这期间,大荔县法院先后于1998年4月和2001年7月两次对此案作出了以物抵债成立的民事判决;渭南市中级法院也先后于1998年6月、2001年2月和2001年10月在雷某上诉后两次作出民事判决、一次作出民事裁定。中级法院的第一份判决认为当事人之间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且已经履行的调解协议是成立的,而第二份判决却又在丝毫没有提及当事人之间已经实施完毕抵债行为的情况下,判令王龙归还雷某3万元及利息。
经过4年的诉讼,王龙显得一脸疲惫。他对记者说,他对法律并不大懂,但却知道还了钱就不用抵东西,抵了东西就不用还钱这个道理。现在官司上上下下打了4年,东西被法院抵了债不算,债又得还,他实在想不通。
昨天记者来到大荔县法院,见到了当年主办此案的审判长王晓华。他对这起案件不愿意作一个字的答复。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讲,法院当年在当事人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即时履行的情况下,审理判决此案本身就是错误的,也是多余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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