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对陕西高陵县药惠乡学生常鹤来说是一个尴尬的日子,就在这一天,他不得不同自己的生身父母对簿公堂,去讨要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
法庭上三人表情各异
昨天上午,17岁的常鹤以原告的身份走上了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分别是他已经离婚 的父母。庭审过程中,三人的表情各异,常母眼泪涟涟,对于亲生儿子将自己告上法庭感到十分难受。法庭休庭时,她站在门口,泪盈盈地望着儿子,足足有五六分钟。她问记者,“我娃心怎么那么硬,他就不能叫我一声妈吗?”
常父的表情十分镇定。当记者问他被儿子告上法庭是否尴尬时,他表示起诉是儿子应有的权利。原本是夫妻的他们到关键问题时,仍会唇枪舌剑一番。而常鹤在法庭上始终低着头,有时简单地回答审判员的问话。
父母均称能力不够
开庭后,常鹤要求被告承担自己每年的2000元教育费用、每月近百元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常父辩称如果自己打工,儿子生活就没人照料。如果照料儿子生活,就无法挣钱供他上学。面对审判员的询问,他承认的确因为自己没交学费,导致儿子几次失学,并称没有尽到义务是因为能力有限。常母称,当初离婚时,儿子判给了他父亲。当时她就把自己那份应得的财产,全部留给了儿子,责任田也没有转。从法律上讲,她已经尽了义务,不过,她仍然愿意照顾儿子,离婚期间也给儿子做过鞋、做过衣服。另外,自己组成了新家庭,新家庭负担也很重,自己实在没有能力再承担儿子的教育费用,但是她愿意让儿子今后跟她过。
父母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由于常鹤的父母无法就法庭调解达成一致,法庭宣布将另为宣判。庭审结束时,审判长王婧拿出自己的200元钱,交给了常鹤,嘱咐他要好好学习。据常鹤的代理律师孙康明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指未满18岁)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报记者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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